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上訴人 張毓茹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張婕媛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巷○○○○號 張碧倩 住臺中市○○區○○街○○○號 張雅琴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張卿雲 住臺中市○○區○○街○○○號9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巷○○○○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恩瑩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1656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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