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76號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8,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