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03號

原告 林少鈞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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