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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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19號
原告 陳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7,6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