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1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鄒永禎律師
曾雪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 律師
李基益 律師 謝思賢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