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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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二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犯施用毒品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別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