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 郭琳義 債務人 賴漢松 即威力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