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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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 陳來木 被告 陳瑞 諭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向本院為本件起訴請求,並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365元,遂於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而該裁定復於107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原告迄至107年7月31日止,並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張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黃怡玲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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