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游智和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游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游智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甲○○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0六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