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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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二紙、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告各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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