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五О號
抗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原審以被告甲○○否認有前開施用毒品犯行,並否認上開注射針筒係自其身上所扣得,而聲請人所檢附之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照片因拍攝效果不良,無法清楚辨識其所呈現之反應,尚難認足供補強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所為自白之真實性,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施用毒品犯行云云,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張盛喜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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