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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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昀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