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8日│95年10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42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279號│96年度易字第494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9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279號│96年度易字第494號││判├──┼─────────────┼─────────────┤│決│確定│96年3月15日│96年8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禠奪公│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權期間或│日(已減刑)│││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01號裁定│││減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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