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