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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