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告 鄧皓銘 (即 鄧沼亮 的繼承人)被告 鄧文典 被告 鄧文棠 被告 鄧蕎若 (即 鄧文宏 的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