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呂建達 被告 鄧皓銘 即 鄧沼亮 之繼承人
鄧文棠 鄧文典 鄧蕎若 即 鄧文宏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遺產或共有物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系爭遺產似經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是否係請求分割共有物?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