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17號債權人 黃明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伯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 查墩 承企業行係獨資商號,而其負責人非謝伯昇,聲請狀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謝伯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