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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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林月珠
江燕玲 江貞儀 江勗彰 被告 葉承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805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441.8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原告權力範圍5139/10000=35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