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9號債權人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代理人 胡逢榮 債務人 趙君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君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趙君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