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馮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1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莊文科 前妻,並為莊文科子女莊健鑫及 莊嘉穎 之母即法定代理人,此經調閱如主文所示卷宗核對屬實,堪認聲請人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