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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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吳陳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憲 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門牌:苗栗縣○○鎮○○里○○鄰○○街○○號,地上四層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