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林選任辯護人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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