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恰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恰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恰彰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6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