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宛縈
被 告 潘 劉清皇 (原名劉清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