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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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宛縈
被   告 潘 劉清皇 (原名劉清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 北簡 字第 197 號裁定(109.02.21)[撤回]
  •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 北簡 字第 197 號裁定(109.02.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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