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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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三、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被害人遭竊之行動電話,造成被
害人尋回失物困難,及犯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以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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