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郁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27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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