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郁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27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