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黃種澎
送達代收人  葉銘功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郭秋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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