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交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得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得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田得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日「108年10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22日」;第8行關於「騎乘車號00-0000號」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加重刑責)、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伯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480號被告田得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得樺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會因飲酒而降低操控能力,其於110年11月28日13時許,在屏東縣春日鄉力里國小飲用米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飲酒完畢後返回工寮,並於同日16時許,即騎乘車號00-0000號農地搬運車,自上開工寮出發,行駛於道路。於同日17時10分許,田得樺騎乘上開車輛,行經屏東縣○○鄉○○路段,因未戴安全帽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並於同日17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得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偵查報告、農機號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海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檢察官施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