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趙玉梅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19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紀趙玉梅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 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紀趙玉梅為 蔡淑惠 之大嫂,惟2人平日相處不睦。緣於民國
108年11月25日9時25分許,紀趙玉梅於屏東縣○○市○○路○○○○○號蔡淑惠住處(下稱前址住宅)外與蔡淑惠發生口角,詎紀趙玉梅因一時氣憤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右手所持矮凳敲擊蔡淑惠配偶 紀清田 所有,鋪設於前址住宅屋外地面之磁磚1塊(下稱系爭磁磚),致系爭磁磚因而破裂損壞,足生損害於紀清田。
二、案經紀清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各項被告紀趙玉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0、209頁),經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間、地點手持矮凳擊中告訴人紀清田所有鋪設於前址住宅外地面之系爭磁磚,致系爭磁磚因而破裂損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他人之物之犯行,辯稱:該處有高低差且有石頭,我順勢蹲下去、姿勢太大弄到系爭磁磚才會破掉,我並不是故意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經查:
㈠被告為蔡淑惠之大嫂,惟2人平日相處不睦。於108年11
月25日9時25分許,被告與蔡淑惠於前址住宅屋外發生口角,被告以右手所持矮凳擊中蔡淑惠配偶即告訴人所有,鋪設於前址住宅外地面之系爭磁磚,致系爭磁磚因而破裂損壞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6頁背面、7、31、110頁;本院卷第59、14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配偶蔡淑惠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紀清田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8至11、30頁背面;本院卷第210、211頁),並有偵查報告、錄影畫面擷圖1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5、3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觀諸前揭擷圖,系爭磁磚已自地面剝離,並破裂為2半而損壞乙節,同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非故意敲破系爭磁磚,惟查:
⒈證人蔡淑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8年11月25日
9時25分許到我家,誣賴我拿石頭砸被告的高麗菜,我說妳有證據嗎,被告堅持一定是我用的,我就進屋內拿手機要錄影,因為被告常常這樣我已經不堪其擾,我走出來時,被告就拿著矮凳朝我走進,我覺得被告要打我,我發現情況不對,我就一直退,因為我們家旁邊與鄰地有一個高度差,被告跨不上來打不到我,被告就很大力拿矮凳敲擊磁磚1塊洩憤,磁磚因此當場裂掉。期間被告沒有蹲下來,都是站著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11至
213頁);證人紀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與蔡淑惠當時在吵架。我只有印象被告有敲磁磚跟碰的聲音,至於幾下我沒有仔細去算等語(見本院卷第218、221頁),經核前揭證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前揭地點地基高度照片1幀可考(見本院卷第89頁),足見證人蔡淑惠前開證述尚非虛編。復查,本案案發經過,業經本院會同公訴人、被告當庭播放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檔名:0000000毀損磁磚)實施勘驗,其結果如附件所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8至150、155至160頁)。觀諸前揭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檔案初始被告即以右手持矮凳與蔡淑惠爭執,並往前進靠近拍攝之蔡淑惠;於檔案時間0分
3秒許,可見被告右腳直立、右手持矮凳停在原地;於
0分4秒許,被告身影雖消失在畫面上,惟隨即聽見「碰」一聲之聲響;於0分5秒許,被告右手舉起矮凳出現在畫面中;於0分6秒許,被告右手持矮凳、雙腳直立站在原地。且拍攝到被告之畫面間均未見被告有蹲下、行姿不穩、搖晃等情形,反均係右手持矮凳,直立站立於畫面中,上開內容經核與證人蔡淑惠、紀面上揭證述內容相互吻合,足徵證人蔡淑惠、紀面上揭證述非為其虛構之詞,堪信屬實。職是,足堪推知被告係於雙方爭執時一時氣憤始隨手以右手所持矮凳敲擊系爭磁磚1次,致系爭磁磚1塊破裂損壞,是被告就上開毀損系爭磁磚行為時主觀上具備故意乙事,已堪認定。又前揭勘驗結果實難認存有被告所辯因高低差行走不穩而手持矮凳蹲下來致敲擊系爭磁磚1塊之情形,被告所辯不慎敲到系爭磁磚洵無可採。
⒉被告應僅1次以右手持矮凳敲擊系爭磁磚1次乙情,業
經認定如前,雖證人紀面於偵訊時曾證稱:被告拿矮凳打磁磚,打了好幾下,我印象中至少有十幾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惟顯與前開勘驗筆錄所呈現僅有一聲破裂聲響之情況相悖,證人紀面當係因記憶不明所為證述,尚難採信。
㈢被告另辯稱:該磁磚是因為年久膨脹而隆起來的,且磁磚
破損後我還有將分裂的破片撿靠近一點,如果我要把磁磚弄壞何必如此,該磁磚太久了已經與地面脫離,打下去就破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6、223、234頁)。惟自勘驗筆錄檢附擷圖所示(見本院卷第158、159頁),該破損之系爭磁磚兩側緊鄰之磁磚未見有隆起之情形,系爭磁磚原應完整無缺,被告敲擊系爭磁磚致破裂損壞,自仍成立本罪。又被告確有後續將系爭磁磚併攏之行為乙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9頁),然是否即足以此反推被告不具有毀損系爭磁磚之故意,尚非無疑,是被告所辯實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憑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4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54條則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上開條文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罰金之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而108年12月25日之修法則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逕予以明定於前開條文中,而毋庸再引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2項,前開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非屬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54條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㈢被告前揭犯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
告僅曾於95年間因觸犯刑律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緩刑,迄今未再因觸犯刑律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素行尚可。復參以被告任意持矮凳敲擊告訴人所有之系爭磁磚,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雖值非難,然斟酌造成損壞之程度尚微,犯罪所生損害尚非甚鉅。再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飾卸辯詞,未知自省,迄未賠償告訴人分文,而未能填補告訴人所受前開損害,犯後態度非佳。暨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無業,有空就種菜,現依賴子女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234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施柏均、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時間│勘驗內容│備註│├─────┼────────────────┼───┤│00:00│紀趙玉梅右手持矮凳出現在畫面上方│圖1││~│。│││00:25│蔡淑惠:大ㄟ,你知道嗎?││││紀趙玉梅:你…(聽不清楚),你過││││來牽阿,你過來牽阿。││││蔡淑惠:你不會牽,為何要我牽。││││(出現「碰」一聲)││││紀趙玉梅說話當中,右手持矮凳往前│圖2、│││前進,於影片3秒許,紀趙玉梅右腳│3、4│││直立、右手持矮凳停在原地,4秒許││││,紀趙玉梅身影消失在畫面,嗣出現││││「碰」一聲。於5秒許,紀趙玉梅右││││手舉起矮凳出現在畫面,於6秒許,││││紀趙玉梅右手持矮凳、雙腳直立站在││││原地,此時畫面移到磁磚破裂處,磁││││磚破裂處前面泥地,平坦、無高低差││││。││││紀趙玉梅:你教的、人你教的嗎、你││││教的?││││紀面:這大家都一樣,通通都不是人││││教的,是伯公放的,阿是在計││││較什麼。││││紀趙玉梅右手持矮凳將破裂磁磚擺好│圖5│││。││││紀趙玉梅:我這一塊沒有,我一塊,││││我我買。││││紀面:阿人是有用到你那邊去嗎?││││紀趙玉梅:給我…(聽不清楚),丟││││菜丟,丟到高麗菜都開了││││。││││紀面:阿你就給人圍,人才會丟。││││││││於23秒許,紀面身穿粉色格子襯衫出│圖6│││現在畫面。││││紀趙玉梅:我哪有給她圍阿。││├─────┼────────────────┼───┤│00:26│以下,略。│││~││││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