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丁○○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