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3號
原 告 柏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登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雖被告公司設籍地位於本
院管轄區內,惟依兩造訂立之代理通路產品議價合約書第4
條約定:「上述交易契約如有一方違反規定而產生爭執時,
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第一審管轄法
院。」茲兩造既已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