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
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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