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於民國96年7月4日前某日,因財務狀況不佳,遂與告訴人甲○○協議,由甲○○為乙○○償還其經營龍飛鳳舞水族寵物專業網http://www.cfish.idv.tw/(下稱龍飛鳳舞網站)而積欠之網路租費,乙○○則將上開網站之所有權及伺服器、數據資料庫及週邊設備等讓與甲○○。嗣甲○○新設龍飛鳳舞網站行銷有限公司,以經營前開網站為主要營業,且變更網址為http://www.sfish.idv.tw/,名稱亦變更為龍飛鳳舞寵物專業論壇,內容則援用原有之網頁記載後,乙○○竟意圖散布於眾,於96年12月初某日,利用公眾得自由上網閱覽之原http://www.cfish.i
dv.tw/網址,以「龍飛鳳舞水族論壇委託業者代管主機竟然被惡意侵占」之聳動標題,刊登不實聲明,文中具體指摘「龍飛鳳舞水族寵物專業網資訊與伺服器管理員曾先生藉本人委由托管理資訊與伺服器之利,惡意侵占,刪除本人所有權限,侵占伺服器、週邊設備及數據資料庫」等不實言論,損害甲○○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98年12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