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己○○
戊○○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293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己○○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上訴人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上訴人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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