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30號

原告三立清潔企業社徐凱祥

被告 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30,000元匯入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