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8號
原告 蘇韋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