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8號

原告 蘇韋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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