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

原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3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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