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3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