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49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被告 謝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35元,及其中新臺幣10,073元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