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金李春妹 被告 吳慶賢 上列被告吳慶賢因本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金李春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