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93號原告 李多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以撤 (STEPHEN.ILEKA)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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