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金愛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張心慈 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選任人 張志祥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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