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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