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辛○○被告庚○○
丙○○甲○○○戊○○丁○○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祭祀公業黃五六公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仍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