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4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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