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4號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