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21號原告萬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程鈞 被告 陳慶豐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案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判決無罪,且原告未曾提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故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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