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鴻松具保人羅麗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麗珠因受刑人施鴻松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又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具保人,具保人經通知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9月23日中檢達乙108執字第12636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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