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炉 被上訴人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萬1,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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