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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