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陳洪金 葉被上訴人 葉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且有再行調解程序之可能,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4年12月2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劉秀君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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